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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项增值税不征税行为你知道吗?-税务筹划-金前程税务筹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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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项增值税不征税行为你知道吗?

发布日期:2024-07-13

一、资产重组:在企业进行重组时,通过合并、分立、出售或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若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则不征收增值税。

二、党群组织会费: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的会费,作为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根据财税〔2017〕90号文件,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自2016年5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三、会员费: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此后,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改为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国家指令无偿运输服务: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和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五、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在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时收到的预收款,需要缴纳增值税。

六、建筑服务预收款:提供建筑服务时收到的预收款,自收到之日起即产生纳税义务,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对于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但尚未开具发票的情况,允许补开发票。

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九、出租不动产免租期:在出租不动产时,如果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免租期,该免租期不视为销售服务,因此不征收增值税。

十、财政补贴: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与销售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需按规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其他情况下的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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