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有两种办理方式:一是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二是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先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然后再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原定额可以沿用。新经营者应缴税款从原经营者清税的次日起延续。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延续,税控设备在完成数据同步后可继续使用。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前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税款协议需要重新签订。
个体工商户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需要携带的资料包括:变更双方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未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应同时缴销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正本、副本)。
对申请变更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一定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变更程序;不符合即时办结条件的,税务机关参照税务注销一般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不符合上述即时办结条件的,税务机关参照税务注销一般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未缴销发票、未结清税款、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或者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具体事项并予以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