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的问题:
A公司作为购买方,收到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法规中定义的价外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解释,价外费用通常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因此,A公司从供应商处收取的违约金,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都应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这包括了违约金收入。因此,A公司收取的10万元违约金应当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即使会计处理上可能将这部分收入归类为其他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税务处理上仍需要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总结:
A公司收取的违约金不需开具增值税发票,也不需缴纳增值税。
但是,这笔违约金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并按规定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